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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的通知
来源:财政部网站  发布日期:2011-04-18  

财会[2011]6号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 
        我部印发的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》(财会[2010]26号,以下简称新制度)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,原《医院会计制度》(财会字[1998]58号)届时停止执行。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,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、顺利,我们制定了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        附件: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财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一年四月二日
附件:  
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 
  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〉的通知》(财会[2010]26号)的规定,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》(以下简称新制度),不再执行原《医院会计制度》(财会字[1998]58号,以下简称原制度)。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,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:
  一、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
  (一)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。
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,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,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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